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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2021-09-27 10:53:00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字〔2021101

 

吕梁新升凯建材有限责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5684605951

地址:离石区枣林乡双庙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海兵

吕梁新升凯建材有限责任(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

及采纳情况

我局离石分队执法人员2021年4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公司石子、石粉等产品的堆存,建有堆料棚未全封闭;

2.你公司部分石粉输送皮带未封闭(长约10米),落料点未安装喷淋降尘设施,生产时易产生粉尘。

以上事实,有我20214月12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610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1 61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01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石子、石粉等产品的堆存,建有堆料棚未全封闭;2.部分石粉输送皮带未封闭(长约10米),落料点未安装喷淋降尘设施,生产时易产生粉尘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5.8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号:351901667010996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9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字〔2021102

 

吕梁安山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2MAOKJNWG6R

地址:离石区吴城镇油坊坪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武娇娇

吕梁安山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

及采纳情况

我局离石分队执法人员2021年4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要求办理环评手续,即投入建设,现已建成4米的振筛、1米的锷式破碎机、捞砂机、物料输送皮带3条、简易洗砂废水沉淀池等设施。

以上事实,有我20214月1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610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0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1 61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02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未按要求办理环评手续,即投入建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5.9312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号:351901667010996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9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字〔2021103

 

山西鸿栩昇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HK65424

地址:离石区信义镇丰义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云峰

山西鸿栩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

及采纳情况

我局离石分队执法人员2021年4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公司1台配煤机露天作业,无任何环保设施,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

2.你公司煤矸石和中煤约7000吨露天存放,未采取苫盖等有效防尘措施;

3.厂区和道路未全部硬化,未硬化场地清扫、洒水不及时,地面积尘较厚,易产生粉尘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我20214月17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610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0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1 61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03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你公司1台配煤机露天作业,无任何环保设施,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2.你公司煤矸石和中煤约7000吨露天存放,未采取苫盖等有效防尘措施;3.厂区和道路未全部硬化,未硬化场地清扫、洒水不及时,地面积尘较厚,易产生粉尘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8.4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号:351901667010996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9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字〔2021104

 

吕梁市景渊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2MAOK1K1J7C

地址:离石区信义镇丰义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吉才

吕梁市景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

及采纳情况

我局离石分队执法人员2021年4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堆放有约1000吨的煤矸石及煤泥,已绿网苫盖,未存放于煤棚内。

以上事实,有我20214月17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610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0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1 61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04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厂区堆放有约1000吨的煤矸石及煤泥,已绿网苫盖,未存放于煤棚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4.8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号:351901667010996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9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字〔2021105

 

吕梁鑫盛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MAOKD6HXOY(1-1)

地址: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义居村韩家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晓静

吕梁鑫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

及采纳情况

我局离石分队执法人员2021年4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场区露天堆放有约2000吨的沙子,未存放于棚内,易产生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20214月24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610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0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1 61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05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场区露天堆放有约2000吨的沙子,未存放于棚内,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3.1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号:351901667010996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9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字〔2021106

 

山西吕梁离石金晖荣泰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812361334

地址:离石区城北街道办大中局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东方

山西吕梁离石金晖荣泰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

及采纳情况

我局离石分队执法人员2021年5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厂区地面有积尘,下雨时随雨水流入河道内;

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河道内有排黑水痕迹。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5月22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716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0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1 71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06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厂区地面有积尘,下雨时随雨水流入河道内;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河道内有排黑水痕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11.2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号:351901667010996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9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字〔2021107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锦瑞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54158110P

地址:离石区坪头乡磁窑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乔双树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锦瑞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

及采纳情况

我局离石分队执法人员2021年4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因你公司雨水收集池建设不规范,4月19日在冲洗厂区时有大约7吨左右冲洗水未流入雨水收集池,直接经厂区河道流入湫水河上游。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4月29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716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0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1 71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07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因你公司雨水收集池建设不规范,在冲洗厂区时冲洗水未流入雨水收集池,直接经厂区河道流入湫水河上游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32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号:351901667010996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