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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2022-03-18 09:18:39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字〔2022〕111号

吕梁市锦祥贸易有限公司(义居村弃石加工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MA0L4PA77X

地址: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义居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瑞荣

吕梁市锦祥贸易有限公司(义居村弃石加工场)(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

及采纳情况

我局离石执法分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7日对你公司义居村弃石加工场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你场处于停产状态(有近期生产迹象)。

2.破碎、分筛设备未按要求安装集气罩和除尘器。

3.部分输送皮带未封闭。

4.物料堆场未建设全封闭料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1月17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1年 12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24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J—6的规定,对你公司处35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账  号:351901667010996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8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字〔2022〕112号

吕梁市浩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MAOK7E1T5U

地址:田家会街道办韩家坡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锐

吕梁市浩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

及采纳情况

我局离石执法分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料场积尘较厚,未及时洒水、清扫,导致装载机作业和场区车辆运输时有扬尘产生。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2月9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1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1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 2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101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Q-17的规定,对你公司处5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账  号:351901667010996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3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字〔2022〕113号

吕梁雄星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MAOK7H3922

地址: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义居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四海

吕梁雄星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

及采纳情况

我局离石执法分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已建成一条混凝土生产设施,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有生产痕迹)。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月13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1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10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 2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102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处7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账  号:351901667010996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3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字〔2022〕114号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锦瑞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54158110P     

地址:离石区坪头乡磁窑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乔双树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锦瑞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

及采纳情况

我局离石执法分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矿井工程石、渣土倾倒于坪头乡虎山村荒沟内,矿井工程石约24车350吨左右,渣土约46车500吨左右(矿井工程石、渣土倾倒现场找到的该公司井下图纸和中兴水泥袋为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月4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1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10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 2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103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七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G-6的规定,对你公司处20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账  号:351901667010996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3日